衢州市中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临江花苑”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 方 : 幢 单元 室 乙 方:衢州市中山物业管理公司

业主 身份证号码 “临江花苑”物业管理处

 

联 系 电 话: 地   址:衢州市东迹大道 20 号

 

甲方于 年 月 日入住“临江花苑”(以下简称本物业) 幢 单 室,建筑面积 ㎡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现就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 、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 、与乙方配合,自觉遵守本物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管理好本物业;

4 、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 、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及“临江花苑”《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

6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 、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乙方,告知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8 、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因其故意行为或过失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9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 0 、当物业维修、养护等工作需要甲方配合或给予方便时,甲方不得无故推诿。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

3 、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 、依法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 、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 、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 、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告知甲方,并与甲方订立《装修管理协议书》;

8 、在经营能力许可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特约有偿服务。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人民币 0.20 元。

车库按 15 元 / 月?间。

露天车位长年按 20 元 / 月?个(面向小区业主);

露天车位长年按 30 元 / 月?个(面向外来租借用户);

临时用户按照 2 元 / 半天。

过夜的按照 5 元 / 天。(以上的车位是指汽车的停泊位)

小区自行车、摩托车停车棚不收费(面向小区业主);

外来人员按临时用户按照 1 元 / 半天;

过夜的按照 4 元 / 天。

三、代收代缴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甲方从入伙通知书规定的领房之日开始计收管理服务费。为使甲方明确所交纳的各项费用情况,现将其标准公布如下:

入住时应交纳的费用:

•  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 0.20 元× 12 个月(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2 、装修押金 2000.00 元以规范装修行为。(验收、入住、使用半年后退装修押金)。

3 、装修垃圾清运费 300 元 / 户。

4 、购买 车库的业主需缴交车库物业管理费 15 元 / 月× 12 月。

5 、如需要露天汽车停车位的业主,需缴纳 20 元 / 月×使用月数

入住后应交纳的费用:

1 、物业管理费 0.20 元 / ㎡?月 每年第一个月前 5 日收取本年度费用

2 、入住后属于业主户内专有物业保修期外的维修费用依据乙方现场公布《有偿服务收费价格表》标准执行

3 、 车位物业服务费 15 元 / 月?车位,第一年费用业主在办理车位使用手续时一次性缴纳,每年第一个月前 15 日收取本年度费用 (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4 、车库物业费 15 元 / 月 每年第一个月前 5 日收取本年度费用

5 、露天车位长年按 20 元 / 月?个(面向小区业主);露天车位长年按 30 元 / 月?个(面向外来租借用户);临时用户按照 2 元 / 半天;过夜的按照 5 元 / 天。(以上的车位是指汽车的停泊位)

6 、小区自行车、摩托车停车棚不收费(面向小区业主);外来人员按临时用户按照 1 元 / 半天;过夜的按照 4 元 / 天。

 

注:以上费用可以现金或支票、工资卡等方式支付。如遇有关部门调整价格,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五、相邻关系

当甲方的毗邻房屋进行防水验收时,甲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如允许乙方工作人员进入房间检查楼上房屋是否有渗漏等)。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有关房屋的装饰装修管理,甲乙双方将另行签订《装修管理协议书》。

七、保险

甲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

八、为了小区的美观有序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甲方不能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及楼房共用部位摆设神位及燃烧香烛、张贴、摆放宣传性设施物品及举办任何形式的活动。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按时交纳本协议规定的各项费用,如果逾期交纳,除补交所欠费用外,还应交纳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滞纳金=欠费金额×逾期天数× 3 ‰;逾期三个月拒绝交纳,乙方有权停止甲方所拖欠费用项目的服务,并有权依法追缴所拖欠费。

(二)甲方的毗邻进行防水验收时,如因甲方拒绝配合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多收费金额×收取天数× 3 ‰

十、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如战争、恐怖事件、地震等,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协议另一方,并应当在 15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之有效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违约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无实际意义时,甲乙双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后续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衢州市的地方法规、规章。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临江花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

(一)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国家及浙江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协议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衢州市中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临江花苑“物业管理处

 

 

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物业公司服务电话:0570-8775601
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中国企业电子商务网